深圳拟适度提高城市开发总量
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草案公示的通告。根据通告,深圳将适度提高城市开发总量,落实城市差异化发展目标。其中,居住用地密度调整后,居住用地密度一区、二区、三区统一调整为基准容积率3.2;同时,本次修订取消了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范围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介绍,本次《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的目的,旨在结合深圳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与特色风貌保护、保证土地开发权益的公平性。
本次修订对于深圳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范围进行了调整。据悉,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随着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进行适时动态修订。按照开发密度的不同,城市建设用地分为5个等级:高密度开发为一区、中高密度开发为二区,中密度开发为三区,中低密度开发为四区,低密度开发为五区。
本次修订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将各级中心区的核心地区分别纳入密度一区、二区、三区。本着促进原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疏解中心城区过高密度的原则,增量适度向原特区外倾斜,平衡原特区内外差异。缩小了原特区内密度一区的范围,增加了原特区外密度一区、二区的范围。 为“有保有压”,落实城市差异化发展目标,除密度一区、二区外,将大部分城市建设区纳入密度三区;同时对密度四区、五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严格的管控,密度四区主要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区及生态景观敏感区,密度五区主要为东部滨海一线地区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同时,取消了原密度六区,部分滨海、滨水地区纳入密度五区,机场、码头、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不再纳入密度分区管制。
部分地块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本次修订规定,在城市更新、特定类型的土地整备、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重点片区、保障房用地、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地区等特定地区,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具体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经专题研究后,可在本标准与准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本次修订对各类用地密度分区进行了以下优化调整。一是将居住用地密度一区、二区、三区统一调整为基准容积率3.2,包括了全市近90%的居住用地;小幅提高了密度四区的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由2.2提高至2.5;继续落实对密度五区的严格管控要求,其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与上限维持不变。二是取消了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除密度一区外,本次修订对其他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均有小幅提高。三是统一了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对应不同密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两类用地的基准容积率规定基本相同,进一步适应市场对产业的发展需求。(原标题:深圳拟适度提高城市开发总量 记者:江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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