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承诺发放购房款 两房产中介被抵押权人告上法庭
(原标题:两房产中介 被抵押权人告上法庭 记者:李雪红 通讯员:陶蕾)
民间借贷的双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房产经纪的相对方是出卖人、买受人和中介方,当借款人未还款时,出借人却将中介方告上法庭,这是为哪般?
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起诉为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房产经纪公司及其加盟商,要求其就借款人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回暖,房产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一些不具备相应经纪资质的企业通过加盟的方式大量涌入房产经纪行业。2016年初,位于余杭区的嘉上公司与位于杭州市区的天和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嘉上公司加盟天和公司房地产经纪业务,加盟期为2年,期间嘉上公司可使用天和公司的信息资源、协议书示范文本、商标标识等,并由天和公司负责办理代收代付房款、税费等。
2017年初,李星与王一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一向李星借款100万元,王一以其名下A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王一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与李星协商以出卖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双方选择嘉上公司作为房产中介,并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王一承诺房款优先归还李星债务;嘉上公司承诺在李星、王一均到场的前提下才允许王一拿首付与尾款,否则嘉上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次日,王一与买受人及天和公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房款总价120万元,首付60万元,余款以贷款形式支付。但在李星配合完成抵押权注销手续,且买受人将尾款支付完毕后,王一未将剩余借款40万元归还李星。
李星通过诉讼向王一主张权利,经庭审并判决支持李星诉讼请求后,王一未履行判决确认的还款义务。后李星起诉嘉上公司、天和公司,要求两公司连带承担40万元的还款义务。
“公司不清楚原告与嘉上公司之间的约定,房屋剩余尾款支付时确实没有通知原告到场,但债务人是王一,法院已经判王一承担责任,公司不需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天和公司如是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上公司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且其促成房屋居间交易以李星解除对A房屋抵押为前提,故嘉上公司上述承诺应视为其对李星与王一之间债务构成担保性质的债的加入,房屋尾款支付时未通知李星到场致使李星未实现对王一剩余债权,故嘉上公司对王一未履行尾款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天和公司作为被加盟一方,提供合同签约地点、收款账户、签约文本等,使得李星有理由相信嘉上公司的居间行为与天和公司的签约行为发生混同,天和公司理应对嘉上公司为实现居间行为所作出的承诺承担责任。
该案判决后,嘉上公司、天和公司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判决驳回,现该案已生效。(文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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