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园管〔2020〕45号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区级以上区域范围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离岸贸易结算、销售、研发、采购、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主要类型包括,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和创新型总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且在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单位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园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园区或变相离开园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园区新设立,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生产性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性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核准,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二)在园区新设立,履行采购、研发、财务、离岸贸易结算、人力资源、销售、物流、信息、检测维修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核准,可申请直接认定为功能性机构。
(三)在园区新设立且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具有总部功能的企业。经核准,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四)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五)新引进外商投资性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六)获得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型总部。
(七)已认定的省、市级总部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第五条 经评审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性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在园区纳税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服务性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在园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离岸贸易结算、人力资源、销售、供应链、信息、检测维修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创新型总部。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设立的;或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经评审确认的重点企业设立的,承担创新、设计、研发、定制解决方案等职能的法人机构。机构面积(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机构人员200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60%,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奖励补贴:
(一)落户奖励。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综合型总部,自落户之日起,地方经济贡献前2年给予100%奖励,第3-5年给予50%奖励。
(二)经营奖励。对于新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存续企业以及存续总部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80%奖励。
(三)租金补贴。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的综合型总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用于总部办公的,自次年起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用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家总部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现有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后的新购办公用房或扩租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面积,经认定,可参照执行。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租期内不得转租。
第七条 功能性机构奖励补贴:
(一)落户奖励。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功能性机构,自落户之日起,功能性收入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前2年给予100%奖励,第3-5年给予50%奖励。
(二)经营奖励。对于新认定为功能性机构的存续企业以及存续功能性机构,功能性收入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80%奖励。
(三)租金补贴。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的功能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用于总部办公的,自次年起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用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总部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现有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后的新购办公用房或扩租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面积,经认定,可参照执行。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租期内不得转租。
第八条 重大项目及创新型总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高新技术奖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优先推荐认定为自贸区苏州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贸区高企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别优秀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三年。
第十条 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可享受园区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政策中人才住房、人才补贴、企业引才、人才培训和培养、外国人才引进、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其中,顶尖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购房补贴;总部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和急需人才,对年薪高于40万元的,可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能级提升奖励。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经发委会同财政局建立总部经济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总部经济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引导资金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第十五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总部经济引导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总部经济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总部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原则上获得的本级各类奖励补贴资金总额不高于企业所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抄送:人大工委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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