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统筹。
二、范围对象
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市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杭州市区政府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6、杭州市区及萧山区、余杭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标准: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10元。
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7、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待遇享受
8、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杭州市区及萧山区、余杭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9、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10、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1)基础养老金。按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今后,该标准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调整。
11、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2、养老金调整机制。市政府根据省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13、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时,经本人同意,可对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实行清算,终止老农保关系。
14、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已领取养老金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原待遇标准的,按新待遇标准发放;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选择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6、与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因征地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抵冲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总额抵冲有余的,余额直接记入个人账户,总额不足抵冲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17、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施行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不再办理新增业务。已经享受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今后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同步调整,死亡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要求退费的,允许清算。退费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8、与其他各类老年生活补贴政策的衔接。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各类生活补贴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19、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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