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适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公示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按照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除体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般要求外,还着重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约定。据悉,《合同示范文本》是三方主体的合同文本,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丙方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有限产权,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合同约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买受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买受人发生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合同预定,同住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承诺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今日起至10月11日,上海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在其网站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公示期间,市民可通过网上直接提交、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至市房管局或工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邮箱jsf@shfdz.gov.cn传真:63193938、6319248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箱hetongchu@tom.com,传真:5423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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