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属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文章导读: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 童珏雯律师
戚某与张某是亲戚。戚某曾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出资购买房产,为便于贷款,预售及贷款合同以戚某的名义签订;戚某对所购房屋无任何权利,须在2009年年底前办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 童珏雯律师
戚某与张某是亲戚。戚某曾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某出资购买房产,为便于贷款,预售及贷款合同以戚某的名义签订;戚某对所购房屋无任何权利,须在2009年年底前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而后,戚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同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签约后,房款及还贷款项均由张某实际支付。 2009年12月,张某要求戚某过户房产,但被戚某以张某尚欠其债务为由拒绝,张某遂前来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本律师认为,系争房屋虽由戚某作为购房人签约购买,但双方对所涉产权归属及何时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已有明确约定,戚某应当依约办理。双方另有债权债务纠纷一事,该事项并非《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置条件,故不影响双方按约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由此判决确认原登记于戚某名下之系争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同时责令戚某在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张某。
文章关键字:房产权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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