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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物管和业主共同的痛(2)

2011/10/21 17:28:03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区的淮海花园、中天花园、北京新村、月季花园、荷花池小区、淮海第一城、富春花园等多个小区,针对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 了解。调查发现,这些小区大多存在物管费收取困难
    业主要扶持

    “只要物业服务到位了,我们不会不交的,到那时候我们主动上门交!”荷花池小区的一位业主接受采访时说。

    北京新村的业主认为,对于小区物业管理这块,政府如果能够进行相应的扶持,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管理上的,逐步地帮助物管接手小区,不应该把小区管理直接扔给物业公司。

    大部分小区业主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将小区各项收费作明文规定,让业主交钱交得明明白白,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来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遇到情况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官方态度

    对于物业费难收取这一现象,淮安市房管局物管处处长陈辉认为在全国各地都存在,分析原因主要有三点:物业公司本身的服务质量不够,业主的缴费意识不强,小区开发本身存在着质量问题。“物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形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本身不具有排他性,这样就造成了物业费收取的困难。”陈辉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症结所在。对于如何改善现状,陈辉认为无论是业主还是物管都应该改变意识,业主应该改变“物管是保姆”的想法,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里规定的服务条款是物业必须履行的,超出的就不一定要履行了,比如说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怪在物业身上就比较牵强;物业也要改变服务观念,不能说收不到物业费就不服务,而是应该先从自身找问题,服务质量提高了,业主满意了,物业费自然就收到了,不应该先入为主,否则只能是恶性循环,如果做好之后,业主还是不交物业费,那就是业主的问题了,大部分业主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对于是否需要政府介入,陈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小区后期物业管理都采取业主自治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条例,制定本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并签署物业合同,依据选择服务等级的高低,享受相应的服务并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这种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想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民事行为比较困难,而且物业服务不像水电费一样,有固定的数额进行评定,服务本身没有固定的评判标准,这也就导致了对这方面制订强制性条款是不现实的。

    律师意见

    记者就物业费收取难这个现象咨询了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卞传扣律师。卞传扣认为,这些矛盾主要是由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条款和承担的责任造成的,今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这方面多加注意。“我觉得政府应该成立一个专门协调、仲裁物业管理纠纷的公正部门,因为老百姓比起企业来更愿意相信政府部门,而且政府应该引导小区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制定一套规范化的完善流程,这样小区执行起来才能有章可循,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对于一些素质低下的业主,卞传扣认为,可以尝试将物业管理纳入征信系统,对物业服务评定过关的小区里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登记,与业主的诚信记录挂钩,对这部分业主也起到一种牵制作用。

文章关键字:物业费,廉租房,公租房
来源:淮安新闻网 作者:佚名 编辑:8044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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