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可以个人名义起诉物业(2)
《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即送达催交通知书,只有书面催交无果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解读:杭州多个小区有不少业主都是外地人,其中很多人,因为不常住杭州,觉得没有完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而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被称为“影子业主”。物业公司无奈,只能求助于法院。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先要书面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可以采取向欠费业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仍不能送达的,可以采取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的便利方式送达。这些办法都无效,才可以起诉。
许惠春庭长认为,物业公司动不动为了几百元物业费把业主告上法庭,诉讼成本高,法院的审理量也太大。按照新规,物业公司必须先进行相关告知工作自行催缴,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物业保安不力,业主受损可索赔
《意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可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2006年正月,杭州某小区,有人燃放巨型烟花,导致16楼一住户房屋被烧,大火还殃及了17楼住户,事后,17楼住户将物业公司和16楼住户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造成损失的直接人是放烟花者,因此人无法查明,但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职责,判物业公司对17楼住户承担40%的赔偿。
许惠春庭长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安保义务,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只有当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导致过错时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则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遭到损害,也不应承担责任。此外,还要根据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安保能力等情况综合考量认定。
征求意见时,“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可以核减物业服务费”被公众否决
9月13日,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征求意见稿在报纸和网络媒体公开,引起了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
其中,“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可以核减物业服务费”这一条款,引发热议,绝大多数人认为,这可能会助长少数业主的耍赖欠费行为,不利于大多数交费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核减多少的尺度也很难掌握。省高院最终吸取了大家的意见,将这一条款从定稿中删除。
对此,许惠春庭长强调:“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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