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铺却迟迟不肯办过户手续 原来已经被抵押
上海的麦女士听说无锡的服装市场前景较好,她便动了开设服装门店的心思。经过一番比较,麦女士最终选定了三家靠近市中心的商铺。考虑到租赁经营房租高、风险大,麦女士决定咬咬牙买下商铺的所有权。
通过中介公司,麦女士很快与房主陈大天取得了联系。2012年5月至6月期间,麦女士陆续向陈大天支付了三家商铺的定金12万元,同年7月,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三份,此后,麦女士一次性将购买商铺的余款328万元支付给了陈大天。然而,眼看合同约定的商铺过户时间已至,陈大天却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办理手续,这让麦女士心中渐感不安。
2013年年初,在某次催办手续时,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提醒麦女士,房主久没动静,莫不是商铺已经被转卖或抵押了?
这个疑问让麦女士心头一急,在她不断的追问下,陈大天不得不将房产抵押的事实和盘托出。原来,由于手头欠资金周转,陈大天在与麦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分别将三间商铺至银行、信托公司进行了房产抵押。陈大天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商业信用,麦女士彻底对他失去了信任。2013年7月,麦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大天告上了南长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购房款340万元,另照合同约定,按房价20%支付违约金68万元。
在法庭上,陈大天承认未将房产抵押情况及时告知麦女士,也同意与对方解除买卖合同,但他认为麦女士所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麦女士则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在其付清房屋全款的18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且陈大天应保证对商铺具有所有权及合法处置权,如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房款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院调查,在麦女士结清房款的180日内,陈大天非但未能按约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所涉的三间商铺还同时存在抵押情形,截至法院立案前,甚至仍有商铺处于抵押之中,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陈大天向麦女士退还购房款3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8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称,在违约金较高的合同纠纷中,若被告对赔偿数额提出调整,法院一般会根据违约情节来酌定赔偿金额。但在本案中,被告陈大天在收取全部购房款后瞒着麦女士将商铺抵押,存在明显恶意,故对于原告68万元违约金额全数支持。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商业行为要注重诚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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