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广告不得发布入学承诺
文章导读: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21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5名购房者投诉举报,称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一商业楼盘销售中使用印有“某某楼盘与某某学校仅咫尺之遥,居住于此,学校签约便可直接就读!优秀
【案例简介】
2014年8月21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5名购房者投诉举报,称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一商业楼盘销售中使用印有“某某楼盘与某某学校仅咫尺之遥,居住于此,学校签约便可直接就读!优秀学区房,错过即是过错”的广告宣传,但投诉人购买了5套总价570.9万元住房后发现他们的小孩无法入读广告纸上宣传的学校。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协助购房者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帮助5名购房者小孩就读购买楼盘附近学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利用家长让孩子上好学校的心理发布的入学承诺广告,构成违法行为依法被处罚。由此引发的孩子入学承诺能否兑现问题,属于房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工商部门可以作居中调解,如调解不成,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文章关键字:房产广告,房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广告法规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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