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至9月6日杭州市区部分区域将实行临时性封闭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实行临时性封闭管理的决定
杭政函〔2016〕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G20峰会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市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封闭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对包括西湖景区大部在内的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8月20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在封闭管理区域内居住、工作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刷证进入,其他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经安全检查后进入。除持有G20峰会通行证、贴有通行标识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以及在封闭管理区域内居住、工作的人员随带贴有通行标识的非机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含非机动车、机动车)进入、通行。
9月1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实施封闭管理的区域停止对外开放。除在封闭管理区域内居住、工作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并经安全检查进入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除持有G20峰会通行证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外,禁止其他车辆(含非机动车、机动车)进入、通行。
二、封闭管理期间,封闭管理区域内邮件、快递服务指定中国邮政集团杭州分公司、浙江邮政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供。其中,8月28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暂停向峰会住地宾馆派送邮件、快递(报纸、信件除外)。
封闭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G20峰会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闭管理区域内销售、运输、携带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公安、城管、住保房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要求封闭管理区域内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必要时,公安机关可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三、为方便广大居民、游客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封闭管理区域在封闭管理期间实行以下服务措施:
(一)8月20日至8月31日每日8时至17时30分,在黄龙旅游集散中心、六和塔集散中心、虎玉路集散中心共设置3个换乘服务点,游客在换乘服务点凭居民身份证并经安全检查后,统一换乘接驳车辆进入西湖景区封闭管理区域。
(二)8月20日至9月6日,在西湖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设置环湖公交临时线路,同时优化封闭管理区域外围公交站点,实现封闭管理区域内外公交环线衔接。
(三)8月20日至9月6日,在西湖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外围设置一批停车场,供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免费停车。鼓励在封闭管理区域内居住、工作的人员将机动车停放到免费停车场,尽量减少用车、出行。
(四)8月20日至9月6日,在西湖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各社区设立居民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电话,提供综合性民生保障服务。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可以向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四、希望广大市民、游客对封闭管理措施予以理解和支持,合理安排好生活、出行、旅游等,并携带居民身份证,自觉执行决定要求,服从现场执勤人员指挥。
违反本决定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依照本决定实施封闭管理的区域包括:
(一)万松岭路省军区南侧停车场—万松岭西接线—南屏山山体—虎跑路—三台山路—玉岑山上山—南高峰—龙井支路—茅乡水情水系岸边游步道—赵公堤支路—灵隐路—曙光路—宝石山山体—保俶路—凤起路—都锦生路—龙游路—遂安路—开化路—教场路—武林支路—太平里—长生路—蕲王路—学士路—东坡路—仁和路—延安路—将军路—柳莺路—开元路—直紫城巷—西湖大道—劳动路—荷花池头路—孝子坊—清波街—铁冶路的合围区域(西湖景区封闭管理区域)。
(二)钱塘江—飞虹路—奔竞大道—扬帆路—博奥路—利丰路—盈丰路—金鸡路—利一路—嘉润公馆西围墙—潮韵路—金鸡路的合围区域。
(三)新业路—之江路(含城市阳台)—香樟路及其延伸段—新塘河的合围区域。
(四)友谊新村大门口—友谊新村内南北向通道—友谊新村内东西向围墙—紫云饭店、龙宫酒店北侧围墙—杭大路—跑马场巷路口南侧横街面—跑马场路—黄龙路—曙光路—黄龙洞牌坊游步道—黄龙洞民俗园围墙—宝石山游步道—宝石山省档案馆围墙—省音乐厅南侧—曙光路的合围区域。
(五)西溪天堂紫金港路绿化带内侧—西溪天堂沿山河北岸—西溪天堂与西溪湿地水域分界线的合围区域,以及文二西路803号西溪宾馆入口—西溪宾馆西侧防洪堤—西溪宾馆南侧防洪堤—董湾防洪堤—董湾园区道路—文二西路801号董湾工地入口处的合围区域。
六、本决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6日。
附件:封闭管理区域禁止销售、运输、携带物品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附件:封闭管理区域禁止销售、运输、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和军用、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军械、警械:警棍、电警棍、电击器、军用或警用匕首、催泪瓦斯、胡椒喷剂等;
(四)其他枪支、械具:样品枪、道具枪、射钉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炫目枪、防卫器等;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一)弹药:炸弹、炮弹、手榴弹、手雷、闪光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弹筒和弹药筒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非电导爆系统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其他属于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的物品;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其他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一)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大型水果刀、斧头等危险性刀具;
(三)强力弹弓、弓、箭和飞镖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四)大功率激光笔。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非安全火柴、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烟饼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高氯酸钾、高锰酸钾、过蚁酸、过醋酸、过苯甲酸、双氧水等。
五、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
(一)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蓄电池)等;
(二)毒害性物品:氰化物、汞(水银)、砒霜、毒鼠强、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三)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四)传染病病原体:鼠疫、布鲁氏菌、炭疽菌病毒、乙肝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六、危险生物
藏獒等大中型犬,蛇类、蜘蛛、蝎子等有毒动物。
七、毒品
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摇头丸、麻古等。
八、非法宣传物
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或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主义等内容的图书、标语、横幅、旗帜、传单等物品。
九、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运输、携带的物品;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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