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广告”仅靠公告是远远不够的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6年第4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保健治疗仪”、北京市仁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疝气治疗带(成人型、儿童型)”等20个产品均因虚假宣传,私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利用患者、专家形象,违法在媒体上发布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通报。
应当说,药监部门定期审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医疗器械广告并向社会公告,无疑是依法履行医药监管法定职责的表现,对百姓维护权益也大有裨益。但笔者认为,对虚假广告尤其是涉医虚假广告,仅有公告是远远不够的,监管部门还应有更进一步的作为。
作为之一:责令发布更正广告。按《广告法》的规定,对利用广告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者除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应责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定期公布虚假广告名单,但尽管被公开曝光的虚假广告比比皆是,笔者迄今却还未曾见到过一例“更正广告”,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也说明我们广告监管者的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作为之二:严厉处罚广告主。虚假广告尤其是涉医虚假广告,利用消费者“求医心切”的心理,欺骗性极强,危害性也极大,因此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加大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作为之三:查处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按《广告法》的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管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广告业务。近年来,虚假广告之所以愈演愈烈,与很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负责任,甚至“助纣为虐”是分不开的。比如,这次再次“上榜”的“周林频谱保健治疗仪”,其之所以能在短短一年时间内二上“黑名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显然难辞其咎。对这些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同样要毫不留情予以严处,以斩断虚假广告通往百姓生活领域的“媒介”。
作为之四:积极引导消费者维权。按法律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消费者真正拿起如此“法律武器”的却凤毛麟角,究其原因,固然有消费者自身权利意识和观念的问题,但也与广告监管者没有在公告虚假广告基础上更推进一步有关,尤其对广大农村居民来说,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最容易上虚假广告的“当”,却又最不容易被虚假广告公告所有效覆盖,而成为“盲区”。解决这样的问题,广告监管部门理所当然应有所作为。
也许,监管者尽到了所有依法能尽的监管职责,我们仍无法完全杜绝虚假广告,但起码,虚假广告要比现在少很多应当是可以确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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