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广告宣传投资回报被罚
“全精装修奉献”、“20年稳定回报率”……北京汇业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了这些词语,被东城工商分局罚款60多万元。汇业公司将东城工商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近日,东城法院判决驳回了汇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汇业公司与兴隆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由汇业公司代理策划销售一楼盘。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汇业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媒体发布广告,宣称“皇家港湾,全精装修奉献,20年稳定回报率”、“投资稳定、资产未来无以限量”。
2006年11月,东城工商分局对汇业公司处以60多万元罚款,理由是汇业公司先后10次发布含有精装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此外,该公司将项目宣传成“皇家港湾酒店式项目”,对房地产项目的性能、用途表述不清楚,违反了《广告法》。
对此,汇业公司辩称,广告内容由兴隆基公司决定,汇业公司只是进行销售策划,不包含广告发布,因此汇业公司不是广告主。
法院审理认为,汇业公司是房地产项目销售商,虽然以开发商兴隆基公司名义销售楼房,但实质上是汇业公司在为自身利益销售该项目。为更好地推出代理项目,汇业公司策划设计了广告小样,委托广告公司投放,汇业公司完全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汇业公司在房地产广告中加入含有精装修、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同时没有将项目性能、用途表述清楚,已经违法。法院最终驳回了汇业公司的请求。
■相关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摘要
第十三条: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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