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2、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应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二年以上,具有《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使用时间二年以上且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商标使用时间在二年以上,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五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即可申请。
商标使用时间在二年以上,属于中介服务企业服务商标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即可申请。
1、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一致,并规范使用。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4、申请认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5、申请商标为转让商标的,商标注册必须满两年。商标转让前已经连续使用满两年的,转让后使用一年以上即可申请;商标转让前没有使用,或使用不满两年的,转让后连续使用满二年方可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近二年无较大质量事故。属食品行业的,要求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二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属食品行业的,要求近三年内的检验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在市内同行业中诚信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产量(营业额)、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一般按大的行业前五名、小的行业前三名的原则掌握(排序时剔除同行业中的中国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属食品行业的,年利润应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营业额)标准见后附《年销售收入(营业额)产品分类标准表》。
七、商标知名度
主要销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度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近二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商标具有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八、商标的内部管理
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够提供证明该商标被假冒侵权的相关材料,以及曾被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记录。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人近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申请认定的商标不予认定。
1、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信誉度不高的;
2、利润为负值的,或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因缺乏诚信、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等原因,导致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5、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6、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7、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8、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9、有影响市著名商标评委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涉嫌违法行为,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缓受理认定。
十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二、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