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明确创业板IPO前企业合并规则
文章导读:
记者日前从保荐机构获悉,监管层日前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企业在IPO前企业合并的相关细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后提出的创业板IPO申请,监管层将关注企业合并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据悉,对于创业板企业在IPO前企业合并,监管层分为“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予以对待。
对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后提出的创业板IPO申请,监管层特别明确:将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创业板IPO时提交的财务报表,至少须截至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且不需要等待时间;第二,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创业板IPO;第三,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创业板IPO。
而对于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间合并,监管层表示,其在创业板IPO须满足三大条件:第一,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相同的多方”以及“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第二,在认定相同的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第三,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应占绝对多数,即合计持股应该在51%以上。
多位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监管层进一步明确创业板企业在IPO前企业合并的相关细则,对于保荐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
文章关键字:创业板
来源:据证券时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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