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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债权转股权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010/4/30 10:14:19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昨天,浙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领到了一份新执照,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在这1800万元中,有1074万元原本是公司几位股东私人借给公司的短期借款,如今借款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原有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

    “债权”和“股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于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来说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原本,1074万元的短期借款,只能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但是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后,意味着这笔钱可用于战略投资了。“我们公司主要以养鸡为主,年出产量可达600万只,作为一家农业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很少,要向银行融资很困难。平时,遇到资金缺口,只有几个股东之间互相想办法拼凑。这样拼凑起来的资金,难以发挥最大效用。”公司负责人卢先生说,现在有了1074万的新资本注入后,意味着公司可以逐步扩大规模,鸡出产量可新增400万只,这是一种战略性的扩张和提升,对企业未来发展十分有帮助。

    允许债权转股权:拆除资本流动壁垒

    这个案例,得益于浙江省工商局新出台的一个办法。省工商为了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深度发掘债权和股权两项重要资源,盘活存量、提升增量,昨天出台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此,债权转股权有望正式走上企业重组的舞台。同时公布施行的还有《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集中解决了目前非常流行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债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是目前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财产性权利之一。据了解,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四种可出资财产,并用可评估可转让的概括式规定了其他可出资财产的范围。但是,除了股权,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对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问题予以明确。浙江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则是对债权转股权作了明确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省工商局出台债权出资政策,允许投资者以债权方式出资,对鼓励投资创业、促进优化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债权转股权有着严格的范围和条件

    据浙江省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开放债权出资尚处于试点阶段,《暂行办法》在债权出资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在范围上,允许债权人以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暂时排除了以对其他公司、自然人或组织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只有在债务人是被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才能向该公司出资。同时,暂时排除了外资领域的债权出资。

    债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属于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要签署承诺书,保证债权符合出资条件。同时,对债权出资中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规定了行为准则,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值得一提的,债权转股权不仅要经被投资公司股东同意,还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和验资,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债权出资的合法有效。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昨天,我省还出台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这份新出台的《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而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文章关键字:股权投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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