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创业板对上市企业的六方面要求
创业板市场即将登陆我国资本市场,为我国有潜力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平台。金融专家提出,创业板提出多方面要求,申请上市企业要认真审视自身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监刘江红近日在2009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振兴东北投资高峰会上介绍,我国刚刚推出的创业板市场,通过IPO管理办法、上市业务管理办法、发改委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投资者适当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总结起来对在创业板上申请上市的企业提出了六方面要求。
一是要求发行企业要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相当的规模,同时做到主业突出,其主业要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发行人通过IPO所募集的资金也要用于发展主要的经营业务。
二是发行人要具备自主创新的特点,要具备一定的成长性。因为IPO管理办法里已经取消了对发行人无形资产占比例的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里一定要说清楚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在哪里,成长性在哪里,自主创新能力何在。
三是发行人的经营要有连续盈利性,对主营业务实际管理人的年限相对于目前已经运行的中小板,已有缩小的规定。在主板IPO的企业规定前三年须盈利,而创业板只要求一年;主板要求其经营的业务三年不发生变化,而创业板缩短到两年。
四是发行人对公司治理应更彻底。公司要完全治理结构,强调独立董事的职责,此外对发行人规范的要求扩大到了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他们在最近三年里出现过违法违规的情况,肯定通不过发行审核。
五是进一步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职责。创业板要求保荐人相对于中小板要延长一年的保荐期,如果交易所发现上市公司在保荐期结束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还有一些风险没有消除,可以要求保荐人继续延长督导期。
六是强调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创业板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能低于目前中小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设置了信息披露公正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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