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妖魔化网店实名制
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广受关注的是第十条,即从7月1日起,个人开网店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上述规定被解读为“网店实名制”,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大致来说,网站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大多表示认可,而网店更多表示不乐观。有些评论认为,网店实名制无论如何也绕不开收费、缴税这一关,而这将抬高网上开店的门槛和成本,促使这一庞大的新兴市场重新洗牌。
我倒认为,网店实名制和其他实名制(如跟帖实名制)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还可以说,搞网店实名制,并不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么糟糕。
首先,暂行办法相比于2008年北京市出台的“网店新规”,应该说是一种进步。当时,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台规定,要求营利性网店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才能经营。规定出台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普遍持强烈批评态度。随后,由于可操作性不理想,再加上美国金融危机袭来,规定事实上处于搁浅状态。现在,暂行办法并不强制要求个体网店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这等于否定和推翻了地方的规定。
其次,网店实名制对规范网上交易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无好处。这一点大概不用多说。无论网上网下,做生意都要讲求责任和信誉,如果连自己的身份信息都不敢提交,凭什么让人信任?何况,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建立互信关系,也能够有效遏制网络欺诈行为。正如著名IT人士王峻涛所说:“在任何一个国家,卖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都是要进行登记的,要卖东西为什么要害怕实名?”
第三,从现实层面来看,网上最大的C2C交易平台淘宝网早就实行实名制,这说明实名制未必会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引起业界震荡。淘宝网搞的“三方实名认证”,实际上比暂行办法还严格,它不仅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信息,还必须上传银行卡信息,并提交到网银和公安部的系统来“验明正身”。在淘宝上进行过交易的人就知道,卖家的身份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及联系方式)都是可见的,而这并不会抬高交易的门槛和成本。
第四,许多人关注和担忧的并非实名登记,而是实行实名制后会不会要求缴纳税费。这种担忧并非全无道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管理其实就是收费。不过,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来看:
一方面,暂行办法目前并未对经营者的资金、规模设置什么条件,也暂未涉及个人网店的收费或缴税问题,这表明现行政策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兴市场仍持大力扶持态度;另一方面,从长远角度而言,无论工商登记或缴纳税收都将是迟早的事情,这是规范电子商务必然会走的步骤,毫无悬念可言。至于缴纳税费后,经营者能否获得与之相应的良好行政服务,那当另作别论。
综上所述,网站实名制不仅不可怕,而且利大于弊,完全不必以妖魔化的眼光来看待它。应当说,网店实名制和收费(或缴税)管理并非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也要看到,将网上交易纳入工商、税务部门规范管理是大势所趋,既然如此,经营者更应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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