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就业援助证》符合相关条件的 也可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记者从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了解到,我市新的积极就业政策自2009年7月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市又出台了关于新的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以及灵活就业补贴政策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比以前有所放宽。
符合条件的企业股东、合伙人
也可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按照原来的规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是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对于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作为企业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是否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没有明确。
现在,企业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要符合条件的,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符合条件满一年后的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
享受补贴期间自愿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要签订书面《承诺书》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申请享受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如果不愿补齐的,需要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不补齐中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其申请享受补贴期限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未补齐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则不能享受补贴。
享受就业政策资格
按照“谁行为在先谁享受”来确定
现在,用人单位在招用持有有效期内营业证照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时,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就业政策享受资格按“谁行为在先谁享受”来确定,双方也可通过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取得营业执照在招用行为前,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可以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如果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是在单位招用之后领到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哪方享受政策,双方也可以协商,但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这种情形下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享受相关补贴
按照原本的规定,如果在《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是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现在,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又不符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该类人员可享受《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期内由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月份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另外,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营业证照的,可选择继续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也可办理中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手续,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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