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融资中风险投资、对赌协议、恶意收购三名词解释
风险投资:
一般简称为PE或者VC。
PE是Private Equity的缩写,即私募股权投资。VC是Venture Capital的缩写,即风险投资。
PE与VC都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不过,这两种方式也有不同:
(1)投资阶段: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
(2)投资规模:PE由于投资对象的特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VC则视项目需求和投资机构而定。
(3)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
(4)投资特点:在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a)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资。
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
对赌协议: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投资方通常通过这种手段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能够在短期内获得足够现金支持企业发展,而无须出让企业控股权,只要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达到对赌条件,其资金利用成本相对较低。但如果不能满足对赌要求,企业将付出高昂代价。
对赌协议在西方资本交易中特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国际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也被广泛采纳。但类似协议之所以在我国遭到强烈的谴责,原因是对赌标准设定过高,利益明显偏向机构投资者;而融资方缺乏经验,也是造成自己最终处于不利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的兴起,这种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恶意收购:
又称敌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
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敌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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