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达能:娃哈哈险被强行并购
曾经的一条条款,让娃哈哈陷入“强行收购”危机,尽管最终达能妥协,与娃哈哈和解,但宗庆后甚至浙商的诚信也遭到了质疑。
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共同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当时,娃哈哈占到了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日后陷入了被动。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
由于该条款的存在,1999年,宗庆后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 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但2007年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并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2007年4月5日,娃哈哈召开了董事会,认为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此后,双方开始在国内外分别提起一系列的仲裁和诉讼请求。
2009年9月30日,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点评:
对双方来说,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场争论的代价都是巨大的,其引发的思考更是沉重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如何主动积极参与国际并购而避免陷入国际并购中的“圈套”?其实,表面上看娃哈哈与达能之争是合同上的分歧引起的,实际上却是不恰当的公司治理安排所致。如果娃哈哈当初对有关的治理安排足够重视,这种“圈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股权设定看,力争保持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治理优势地位。如无法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则要明确股份转让中的优先权,防止其他股东通过股份收购而达到控制的目的。早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达能和香港百富勤共同出资占合资公司51%的股份。虽然当时娃哈哈是第一大股东,但合同未对股份转让进行相应的约定,这就导致在百富勤因退出而转让股份时,达能得以不用再通过和娃哈哈竞争,便轻松取得控股地位和多数董事席位,这为它获得合资公司董事会上的话语权和未来继续争取非合资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埋下了伏笔。试想,如果达能未达到绝对控股地位,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无实力提出强行收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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