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等霸王条款将被受处罚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赠品不得三包”……从11月13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些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各种霸王条款被明确认定为违规行为。
杭州市消保委秘书长杨逯逸说,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投诉是以往消费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家一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就想逃掉应负的责任,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以往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款可以依据,大多只能协调。
浙江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华说,《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对于包含霸王条款的合同处罚无统一标准和法律依据的真空期。根据《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和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据《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对发布霸王条款的商家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杭州市消保委提供数据看,当前带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条款合同主要集中在预付式消费中,包括美容美发、餐饮、洗车、洗衣、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也有大型卖场的促销活动以及商品房销售、汽车、家装等大宗商品消费行业。
除“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外,常见的霸王条款还有:“名烟、名酒、药品、珠宝、贴身用品是特殊商品,离柜后恕不退换”、“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某月某日前到通信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特价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要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本卡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欠交物业管理费6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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