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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1/2/28 16:29:14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特许经营在国内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加盟商的选择也越来越多。通常,加盟商与特许企业都会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中规定特许企业的义务,但是事后特许企业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加盟商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看了以下的案例或许能给您一些启示。

    【案情回顾】

    2007年4月25日,加盟商与特许企业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中规定特许企业的义务如下:1、提供近万种产品;2、提供合法注册商标;3、经营过程中可以随时调货、换货、退货,没有任何经营风险。于是,加盟商当即交清了加盟费12800元,保证金4000元。
    协议签订之后,特许企业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加盟商与其协商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负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加盟信息的披露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本案中,特许企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尚未生效,一审法院适用该条例有误,但是并不影响处理结果。特许企业向原告披露的相关信息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属于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基于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歧】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特许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1.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特许人的披露义务,2007年5月1日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依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如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受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配套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因本案是一个特许合同纠纷,特许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加盟。所以特许人负有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加盟信息的披露义务。在本案中,特许企业夸大宣称产品种类多达数万种,实际只有1400种,在披露中含有欺骗的成分;为了吸引加盟者,在推广过程中宣称在经营过程中随时可以调货、换货、退货和提供优厚的返利措施,但实际经营中却拒绝换货,涉嫌欺骗加盟商;并且隐瞒了其未取得注册商标的事实。这些做法违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
    2. 商标权的取得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可见,“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这么说,没有注册商标就不可能有特许合同的成立。
    另外,不难发现,特许权合同的目的,就在于一方授权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来进行经营。商标未注册,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特许企业所申请的商标只是被商标局受理了,并没有获得批准注册(能否批准注册也是个未知数)。可以这么说,特许企业对其商品并不具有商标权。在自己都没有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许可他人使用呢?因此,加盟者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目的根本就无法实现。“此时,特许权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加盟者自然会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
    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07年5月1日,而本案中A公司与加盟者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4月25日,所以此时条例还未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条例。所以一审法院在适用条例上有误,对此,二审法院也给出了同样的答案,认为《条例》在该案中不适用,但是并不影响判决的结果。虽然条例不能适用,但是特许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并且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加盟商的选择也越来越多。如何选择合适的特许企业,加盟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信息披露:由前文可知,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所以加盟商在加盟初期,要求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进行审核,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不要盲目投资。
    2. 商标权:特许经营是特许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加盟者)使用。因此,前提条件就是特许人必须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保证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商标还处在申请受理阶段,但是A公司就将商标授权给了加盟者。所以在加盟初期,加盟商必须有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特许人证明其授予的商标具有合法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在特许经营中,从最初的招募加盟阶段到合同的签订履行阶段,甚至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阶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风险。作为加盟商而言,必须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慎重面对商业风险,采取积极的防范对策,履约中勤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文章关键字:企业,特许企业,加盟商,特许经营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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