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需要改革的不仅仅是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再一次被置于风口浪尖。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李稻葵教授日前在媒体上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已经完全沦为工资税,纳税主体已经成为广大普通的工薪阶层,这个目的与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完全是相违背的。
当我们讨论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人关注的只是起征点的高低,如到底是2000元,还是3000元,抑或是5000元?这样的讨论,不能说意义不大:起征点的提高,当然就可以减少每个月的税务支出。但是,如果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仅限于起征点的提高,那这个改革可能就误入歧途了。
还是先来看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吧。在任何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善收入分配,通过超额累进税率,让不同收入群体负担不同程度的税赋,从而达到改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那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否达到这个功能呢?
回答是否定的。正如李稻葵教授所指出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彻底沦为一种工资税——意为其承担者主要为工薪阶层。对于那些高收入阶层——尤其是企业主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避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率。但是对于那些工薪阶层而言,逃避个人所得税就没有那么容易了。于是,一项本意是为了让高收入者阶层承担的税种,在实践中却完全由普通工薪阶层来承担。
而且,我们一刀切地以2000元为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真实生活成本。虽然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了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但是在现实的征税过程中,这一条几乎完全被忽视——税务部门只会根据个人的工资来确定应纳税额,至于你这个月的生活成本真正是多少,它并不关注。当然,在现有的法律下,这些范围只能是由国务院来确定,但是国务院决定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确实体现了个人的负担,抑或是否被认真执行了呢?这就只有天知道了。
同时,即便是针对普通工薪阶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过于简单,忽视了真实的个人收入及其负担,尤其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别。在我看来,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其征收对象主要是有着正规职业的城市居民。这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范围中窥见一二,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意味着纳税者必须是城市居民,才可以享受这些好处。
在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初,由于市场尚未真正启动,且较高的起征点也与普通工薪阶层无关,那么个人所得税就无关城乡差别。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所引发的社会人口流动,在城市里就业的不仅仅只有城市居民,同时还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和父母还在农村的第一代进城人时,这个问题就复杂了。当这三类人都享受同样的免征范围时,对于农民工和第一代进城者来说并不公平,因为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体系下,他们父母的养老并不能够从这个 “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受益。这就是说,他们还需要在扣税后再另行为自己的父母养老,这意味着他们所承担的征税比例会远高于城市居民。由于城市化进程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同负担,可能是很多人都没有预先考虑到的。
因此,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应该进行改革,但绝不应该止步于起征点的数额,必须从中国城乡二元的现实出发,认真考虑同种税率对不同群体的负担。唯有此,个人所得税才能够调节收入,造福于社会中低阶层。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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