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下列企业(下称当事人,名单见下表)均系2009年12月31日前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我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但当事人未在年检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
2010年7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责令的期限内接受年检,但当事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参加年检。2010年10月29日,我局在《浙江日报》、我局门户网站(http://gsj.zj.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对当事人发布未年检企业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年检,截至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接受年检,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011年2月21日,我局在《浙江日报》、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行为,已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工商案[2011]4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我局将处罚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属于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所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的,须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11年5月11日
吊销企业名单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300001000010 浙江老百姓连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裴浙江
3300001000052 浙江康平医药公关有限责任公司 李法堂
3300001000251 浙江中莹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王保卫
3300001000705 浙江和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陆建初
3300001001115 浙江美达洁净煤添加剂有限公司 裘祖明
3300001001689 浙江法会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吴 广
3300001001763 浙江亿擎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沈 锋
3300001001819 浙江江南造船电器配套有限公司 郑益涛
3300001002582 浙江省招(投)标技术经济发展公司 邬宏传
3300001005586 浙江侨海贸易有限公司 孙国平
3300001006047 浙江广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戴荣强
3300001006144 浙江侨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孙国平
3300001006428 浙江联合影视有限公司 闵宗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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