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
根据《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 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及新杭州人自主创业,规范创业房租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园内补贴 : 杭州市区持《就业援助证》、《失业证》、《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或《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于2009年7月1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进入经认定的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的,可以申请园内补贴。
2、园外补贴 : 杭州市区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从失业人员创业园内迁出的人员)于2009年11月26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可以申请园外补贴。
二、补贴条件
创业人员申请房租补贴,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担任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在杭州市区注册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
4、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请园外补贴前 , 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申请创业用房,若失业人员创业园无法提供场地,或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企业不适合所在区的失业人员创业园的,才可在主城区范围内租赁创业用房,申请园外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园内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园内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 / 平方米·天 ( 非全额补贴标准的上限按比例扣减 ) ,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超过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补贴;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第1个月到12个月的给予全额补贴;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的给予70% 的补贴;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的给予30%的补贴。
园内补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区财政各承担50% ,其中市本级的创业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承担。
2、园外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园外补贴,第一年给予1元 / 平方米·天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0.5元 / 平方米·天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补贴。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园外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申请发放程序
1、园内补贴的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创业园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人的《失业证》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完税凭证;
④ 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⑤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申报。所在创业园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后并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房租补贴申领名册》(见附件1),于每季度的第3个月的5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向园区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报,并递交相关材料。市本级创业园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情况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于当月25日前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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