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网银有“克隆” 防范诈骗(2)
上海市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建议,银行等机构应从注册域名开始提高保护意识,“像对待商标一样对待自己的官网和域名,比如注册‘.com’域名的时候应同时注册‘.cn’的域名,并将其链接到主站上,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接近的域名误导消费者。”
通讯专家建议,要掐断短信“撒网”,电信运营商也应配合警方,将频频发送涉嫌诈骗短信的号码设为“黑号码”,限制其呼出和发送短信。“运营商应更注意社会责任,发送公益短信,告知消费者。”刘春泉说。
“‘克隆’网站本质上是利用了大数法则,不断地通过邮件、短信发布诈骗信息,只要在一万个里面有一个消费者上当,很可能犯罪分子就‘够本’了。”刘春泉说。
要破解网络犯罪频发的困局,需要从源头开始建立“过滤网”,掐断犯罪利益链。“犯罪分子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寻找到受害者,因而要从源头做起,降低犯罪分子的‘得手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法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坚争说。
警方提醒称,网银用户应注意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同时应及时升级电脑系统补丁和杀毒软件,使用防火墙等网络保护工具,保证网银操作环境的安全性。此外,警方建议市民遇到相关的“网银升级”或“银行系统升级”的短信,要及时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同时要特别留意发送短信的号码,如果不是银行的客服电话而是个人的手机号码,诈骗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杨坚争建议,网银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千万不要轻易使用搜索找到的某某银行网站,最保险的办法是,直接在地址栏中手工输入银行的官网地址。“应认准IP地址,IP地址才是唯一的,避免误上克隆网站。”
刘春泉则建议,市民可以对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设定短信提醒功能,将风险最小化。“比如,每天的最大转账额度以及转账次数等进行限定,这样即使一旦网上账户被盗,由于有转账额度限制,也可以防止太大的财产损失。”
填补网银犯罪的“四大法律难点”
网络“钓鱼”,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克隆”网站欺骗网民。根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发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3月底,已经认定并处理了钓鱼网站43842个,大多集中在网购、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网事”记者调查后发现,当前钓鱼网站制作已高度模式化,不法分子多通过短信、论坛等方式“撒网”,将消费者误导到“克隆”网站。
专家指出,“克隆”网银犯罪背后有四大法律难点,建议在立法和执法环节加以完善。
其一,目前对短信等方式的“小广告”传播,在法律界定上还存在一定的盲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永红说:“只有认定为诈骗信息之后才能采取封号、加入黑名单等措施,对群发骚扰短信、打促销电话或者在街边发传单等方式,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界定。”
其二,互联网本身具有跨地域的性质,但目前的监管体系却有属地性质。“网络交易的‘异地性’决定了互联网案件查处和追责往往很困难,因为很多时候,你甚至不知道你的对手是谁、在哪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孙颖说。
其三,法律法规与监管漏洞中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灰色地带”,令监管难上加难。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何敏认为,当新技术发展得非常迅速的时候,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就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在国家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监管上就形成了一定的司法真空,变得‘无法可依’。”
其四,目前对网银犯罪的处罚大多适用计算机犯罪的有关条例,而不是处罚更重的金融犯罪,法律威慑力度不够。杨坚争指出,在案件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的时候,警方专门成立专案组追查有困难,往往是多宗小额案件积累起来才会多案合并,在涉及多地犯罪的案件时更是如此。
专家认为,要变“事后追惩”为“事前预防”,应对网站设立更高的“门槛”,在立法和执法环节加强监管。金永红等专家建议,在立法方面对“小广告”式传播予以界定,对涉及网银的犯罪适用更高惩罚力度的法律,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何敏建议,提高打击互联网反击的执法水平也需要提高,建立联动机制,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首先,执法人员既要具备及时发现新问题的能力,又要提高对这类问题的执法判断能力,能适量地行使权力;其次,立法对于行政执法的权限应有明确的描述,“在立法中对各个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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