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企业信用监管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楼宇企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楼宇企业信用监管与服务是指依托杭州市工商局开发的“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街道、物管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补充,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信用征集、信用监管评价、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指导等方式,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信用监管等级评定,并依此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及指导服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商务楼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楼宇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楼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对楼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效能的原则,同时应兼顾保护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经营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凡与楼宇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修复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予以征集。
第八条 楼宇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前置许可内容等信息;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年检、年审情况,企业财务情况以及信贷、抵押情况,注册商标情况等;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警示的信息;
(六)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企业因经济纠纷,经司法机关裁决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况;因经济犯罪,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判决的结果。
(七)企业经营者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八)其他与信用监管评价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途径:
(一)楼宇企业主动申报。楼宇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协会的奖惩状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信用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受理人员通过审核、备案,将其真实性资料记录后输入数据库。
(二)街道(政府职能部门)采集。各街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楼宇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相应的考评,将相应的考评结果确定专人进行日常收集,经核准无误后按不同的信用信息输入数据库。
(三)物管部门采集。商务楼宇所在物管部门依托日常物业管理,对楼宇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录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资料,对楼宇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进行详细录入。市场准入指标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的身份、经营期限、前置审批文件、年检申报情况等;市场经营行为指标包括:经营范围、公平交易行为、广告行为、商标使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市场退出指标包括:注销或吊销事由、停业或歇业事由、资产状况、银行信用、金融债务等。同时工商所结合日常巡查、经济户口综合监管制度的分工要求,利用分片负责的优势,全面、有效征集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夯实信用监管基础平台。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管理、谁录入的原则,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经营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楼宇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相关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属实的,应予以修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是依托“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网络平台,建立专有的信用监管模块,以各部门采集的各类信用信息为主,经核准录入后由计算机根据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监管标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楼宇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当以信用记分为基础对楼宇企业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楼宇企业信用记分分为加分和减分两种方式,同时加减分不相抵,分别计算总和。楼宇企业信用记分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即时变化,反映楼宇企业动态信用状况。楼宇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加、减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五条 楼宇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评分由高到低,采用功过不相抵原则,分为A级信用楼宇企业、B级信用楼宇企业、C级信用楼宇企业、D级信用楼宇企业。
楼宇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信用楼宇企业(信用优秀)。年度的信用记分加分总分超过15分(含15分);信用扣分为0;
(二)B级信用楼宇企业(信用正常)。年度的信用记分加分总分大于0小于15分;信用扣分大于0小于8分(含8分);
(三)C级信用楼宇企业(信用警示)。年度的信用扣分大于8小于20分(含20分);
(四)D级信用楼宇企业(信用丧失)。在评价年度内信用扣分大于20分。
第四章 信用指导
第十六条 楼宇企业信用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整合内部各部门的相关信息,以信用教育和信用培育为主要手段,在日常巡查、案件办理、企业走访等过程中对楼宇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的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监管中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积极措施。
楼宇企业信用指导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公平公开原则、非强制性原则、灵活性原则、信用监管与信用指导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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