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企业信用监管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
(一)指导企业培育、运用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信用资产,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广告信用单位认定及“企业信用管理示范”等活动,积极积累企业信用资产。
(二)指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对信用监管等级较差的企业,应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修复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监管等级下降的企业,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开展整改,积极修复信用。
(三)结合区域性、行业性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对一些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指导,通过发布区域(行业)规范指引、约谈、集体座谈等形式实施信用建设行政指导。
(四)通过发挥信用社团组织作用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组织企业参与社会信用活动。
(五)通过集中培训、相互交流和组织专家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降低信用交易风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六)依托工商或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开展信用信息提示或预警服务,指导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七)协调、落实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监管评价、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提示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楼宇企业信用指导的方式
开展楼宇企业信用建设行政指导工作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注重实效的实施原则,本着“强化指导、优化服务”的理念,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跟踪分析与评价,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信用指导工作,包括信用反馈、信用资产赋予和培育、信用修复等。
行政指导的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行政指导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修复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楼宇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借助“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依法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是为保证楼宇企业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反应楼宇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其变化情况,而对楼宇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修复分为更正修复和整改修复。
(一)更正修复。楼宇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整改修复。鼓励楼宇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楼宇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相应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六章 信用监管评估、分类监管及信用奖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和行业风险评估,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由楼宇经济工商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
对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C级以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获取企业年度检验申报备案资格;其中公司制企业,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不得授予其相关信用资格或信用资产;其中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级以下的企业,应当取消其已经获取的相关信用资格或信用资产。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可适用从重情节。
(四)实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可以依法列入重点监管风险对象。
(五) 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及不良信用信息,可以抄告其主要投资人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楼宇企业风险评估由监管干部根据行业特点、风险趋向、巡查情况等确定,分为一般监管风险、特殊监管风险、重点监管风险。
重点监管风险是按照法定职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承担监管职能的重要领域或环节并有可能存在重大责任风险的楼宇企业,包括食品批发(零售)、广告经营、拍卖业、直销业、中介机构以及无照经营户、逾期年检企业。
特殊监管风险是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承担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的重要领域或环节以及工商部门在工作中需重点关注,并有可能存在特殊监管风险的楼宇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以及根据信用提示、警示需重点关注的企业。
除上述重点、特殊监管风险外,其余为一般监管风险等级。
行业风险评估由楼宇监管干部负责进行,每半年一次,要求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重要依据,综合行业风险评估和其它监管要素确定企业的监管类别。
第二十六条 楼宇企业监管类别分为A、B、C、D四类。
A类监管:实施低频率、低强度监管。适用于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未列入重点、特殊监管风险范围的企业。重点检查亮照经营、证照有效期、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年检申报、被举报事项等情况;主要帮助企业提高遵法守信水平,获取更多信用资产;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级企业,实行重点企业走访制度。
B类监管: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适用于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特殊监管风险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C类监管: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适用于楼宇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重点监管风险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投资设立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等。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
D类监管:实施按需监管。适用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要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相应事项等的后延监管。
第二十七条 日常检查完毕,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置,将结果及时、准确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的各类社团组织授予楼宇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民营企业等信用资格,或者知名商号、著名(驰名、知名)商标等信用资产时,应当审查其信用监管评价报告,并将信用监管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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