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新兴产业 推进自主创新 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3)
四、鼓励人才创业,打造人才特区
27、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
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资助。
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每新引进或培育一名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新入区创业的领军型留学人才,可申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5050计划”,并给予相应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8、鼓励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9、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
博士经审核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级试点单位和分站)的,在站期间按每人10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安家补贴费10万元。
30、设立区自主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
对于区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薪酬形成对区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则
1、本政策中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企业,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街道所属企业由区、街分别承担50%。
2、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3、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4、本政策区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5、本政策涉及区贡献奖励和资助,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6、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物联网、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信息核心基础产业、新兴信息服务、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7、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条款,重点发展领域包括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和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区域特色产业;区贡献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以2010年起的最高年份为基数;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8、鼓励引进区外投资条款,国内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主要经营者30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开展楼宇招商条款,对于研发办公用房,商业写字楼房租租金以2.0元/平方米ž天为上限,普通研发办公用房房租租金以1.6元/平方米ž天为上限,租用面积按公司年末实际人数为依据,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为上限;对于生产用房,房租租金以1.0元/平方米ž天为上限。超出部分不享受房租补贴。
10、扶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条款,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区贡献按照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所有业务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区贡献。对CMM、CMMI、PCMM四级已做奖励的,升级到五级只奖励差额部分。
1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条款,国家技术发明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第一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和个人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
12、积极推进标准战略条款,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5位,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3位(行业标准须列前2位)。起草单位排名不计国家科研院所、技术标准权威机构。
1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条款,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包含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奖励,须以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14、鼓励街道企业发展条款,鼓励街道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引进鼓励类项目奖励限于街道工业园区范围内。存量厂房是指两区管理体制调整前建设的厂房,不包括两区管理体制调整后新建的厂房。
15、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条款,单位增加值能耗以2010年起的最低年份为基数。
16、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条款,对省“千人计划”已作奖励的,晋升到国家“千人计划”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17、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条款,博士后安家补贴费分两批拨付,其中:首批5万元审核出站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拨付,剩余5万元服务期限满3年后拨付。
18、本政策中“世界500强”、“全球100强”企业均按上年度排名为准。“对区贡献”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房产、贸易型企业或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19、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20、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三年,由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08〕346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此为准。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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