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究竟该谁担责?(2)
密码被窃不能让银行免责,卡背面的签名或许能让持卡人免责
密码被窃,窃取者就能取出银行卡内的钱。银行往往将此认定是持卡人的过失或确认,以此来推卸责任。昨天,某银行客服在电话中告知记者,只要银行卡是通过密码确认被取款,无论是谁取走都被视为储户本人确认,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说法:潘永明律师认为,密码可以通过摄像等多种渠道被窃走,然后被他人使用。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卡密被不法分子用技术手段破解等情况,都应该获得银行赔付,客户自行设置密码不应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
朱学军法官认为,ATM存在不能识别银行卡真伪的系统缺陷以及犯罪分子利用该系统缺陷的情形下,银行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取款行为发生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审核银行卡的合同义务,而不能仅仅依凭取款行为的完成就想当然推定该笔款项系储户方支取。
此外,部分银行信用卡无需密码确认,只需签字确认即可。这样的卡片盗刷,法官则认为要看卡后是否有持卡人真实签名而定。卡后忘记签名可能会让你被盗刷后只能自认倒霉。
陈鹏律师也表示,在国外银行卡多以签字认定卡是否被本人使用。一旦卡背后有持卡人签名,如果商家在使用银行卡时,因为商家没有核实签字真伪,而出现盗刷现象,则由商家承担经济损失。
支招:在目前审理的案件中,银行的这项抗辩理由多不能得到认可。但是,法官提醒用户应当在输入密码过程中随时用手或其他东西进行遮挡,确保卡密安全。已签名确认的银行卡,持卡人一定不要忘记在卡后留下自己的亲笔签名。
争议四:银行的提醒是否能够免责?
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在办卡同时,银行会和储户签订相应的协议,并在上面注明持卡人所需承担的持卡风险。与此同时,在ATM机插卡口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银行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起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并以此试图免责。
说法:“银行与储户签订协议中提到的风险属于格式合同。”江干区法院朱学军法官指出,银行仅凭单方的规定章程或者提醒来证明自己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义务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鹏律师认为,“柜员机、提款机、存取款机都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确保这些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分子能够从这些机器设备上盗刷用户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做到书面提醒也不能以此视为免责。
支招:陈鹏律师认为,钱存在银行,储户就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上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储户和银行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而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贴士:资深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昨天,江干区资深法官朱学军表示,此类经济纠纷,在举证方面,储户往往处在弱势。朱法官认为储户必须要保留的是三样证据:第一,及时保存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第二,第一时间向银行调出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明细;第三,凭上述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面对银行质疑有的储户自己委托或串通他人刷卡的可能,储户也无需慌张。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储户与他人涉嫌串通经济犯罪,银行则有难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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