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区(不合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不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条件,作为贷后创业服务的内容之一 。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一)对在领取营业证照时处于已就业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只在所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允许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占有30%以上股份、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只在所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伙人、股东,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身份以经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确定的身份为准。
(三)已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领取营业证照稳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非六城区户籍人员,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参照“新杭州”人中的求职登记人员,给予50%的贴息。此类人员向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贷款和贴息书面申请。
(四)从事种养殖业但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此类人员向承包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贷款和贴息书面申请。
(五)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设有统一管理服务机构的创业园、 商品市场等园区内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向创业园区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创业园区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应主动搞好贷前、贷后相关服务,并向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了解相关情况。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相关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向小额担保贷款受理社区(村)积极提供相应的书面信息。
(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为200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地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从事种养殖业但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除外)。
(七)对以现金交易为主、无法提供商业银行流水明细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以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评估。
(八)杭政[2010]2号文件中的国家限制行业为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洗头、足浴、棋牌等经营活动。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措施
(一)除提供杭政[2010]2号文件规定的四种担保措施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选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选定银行)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市选定银行在向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定人员身份后,独立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放贷以及贷后跟踪等一系列工作。该部分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奖励由市选定银行享受。各区存储于市选定的银行的风险基金应不低于5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额度),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
2、允许创业人员通过联保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联保要求为3人以上。以联保形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共同向发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发起人为新杭州人的,向其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拥有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等资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第三人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60周岁以上的第三人须有2套以上房产)作为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所在区域或以房产担保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房产所在区域,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为自有或共有的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的,也可提供担保。
(三)合伙人、股东之间不得提供互保(追加保证的除外)。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社区(村)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在岗职工提供担保。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一)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营业证照有效期已不足两年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
五、其他
(一)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以及担保机构的作用,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不断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随借随还”形式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将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人员的奖励。该类情况也将纳入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评价内容。
(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对在贷款期内中止创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贷款。社区(村)要加大信用社区(村)创建力度,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加强贷后跟踪服务,提高借款人创业成功率。
(三)本通知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2010年8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10]206号)中的条款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集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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