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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就业创业政策

2011/11/17 10:01:51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主要政策: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

  主要政策:

  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变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省人力社保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0号)
  省财政厅农业厅人力社保厅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
  省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

  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创业

  1. 放宽创业经营条件。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 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 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各地要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4.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登记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支持创新促升级

  1.加快技术更新改造。中小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结转抵扣。
    2.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种子资金扶持,并鼓励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服务。鼓励社会专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专利维权等服务。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4.推动联合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化发展。
  5.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对生产经营已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工业,积极引导其向法人企业转变;对已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变,不断完善和提升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
  6.享受各种补贴。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事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文章关键字:创业政策,就业创业,中小企业
来源:浙江中小企业网 作者:佚名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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