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就业创业政策(2)
(三)改善融资环境
1.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国家支持小企业信贷六项机制建设,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考核体系。监管部门对支持小企业的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支持小企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鼓励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的风险补偿政策,继续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2.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本雄厚的优势,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完善抵质押物登记、评估、转让等相关规则,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3.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等向中小企业战略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培育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
4.开拓融资性保险服务。试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大力推广中小企业科技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推进保单项下融资、买方资信调查等特色服务。
5.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各地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6.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省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对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
7.促进产权交易流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断深化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制度改革。
8.建立贷款风险救助机制。鼓励市、县(市、区)由财政出资,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救助基金,重点支持和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困,积极改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环境。
(四)强化服务与指导
1.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对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加强人才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着力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理念、视野宽阔、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家。积极组织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素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业绩突出的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推进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在中小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大学生择业就业技能。
3.加强共性技术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科技人才,积极创办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在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其技术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4.加强信用建设服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银行征信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完善信用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5.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各地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并逐步提高采购比例。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资助,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6.加强信息化建设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上融资、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紧密融合。
7.加强管理咨询服务。各地可依托高校和社会研究机构,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研究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法律维权等研究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8.加强行业自律服务。各地可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支持发展各类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中小企业自我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协会,建立健全专业协会服务平台。积极鼓励专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同行业信息传递,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反映中小企业呼声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
9.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在现有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明确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科目。已经设立的,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扶持资金规模。
10.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特点,在统筹兼顾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的同时,把关注重点放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把帮扶对象集中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加大对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力争每年有5000家微小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有500 家规模以上小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规模和素质。
1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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