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必要给“扬善”留条后路
昨日有条新闻让人感到温暖。《广州日报》消息,深圳拟出台全国首部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被救助人隐瞒歪曲真相须公开赔礼道歉,该法规现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细看了下,法规亮点颇多,其核心内容确立了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条细则不由令我想到南京彭宇案,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说,当年老太称彭宇撞到了她,那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佐证其观点,而不是要彭宇事后拼命去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在扶老太。尽管法院最后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看似公正,但从程序而言,做法过于简单,也有失公允,因此,此次深圳的救助法规明确举证责任归属被救助者,也可能令救助者在落入被“陷害”境地,不至于四处求证无门,最终吃冤枉官司。
不仅如此,此次救助法规算是给扬善者留足了后路,明确了在医疗上的帮助、法律上的援助,对鼓励证人出现也专门设立了奖励,此外,还有更解气的——“在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可以说,从此部法规的条文设计初衷,有对扬善者保护之意,亦有对诬陷者惩戒之义,试图从两手抓来改变社会风气,足见政府彰显正义之心,改编当下一句流行的话,正是要做到“批判要彻底,赞美有意义”。
当然,善恶之间,并非就能立马过渡,“惩恶”之后,我们也不能奢求一夜就能立见“扬善”局面。就当下而言,“小悦悦事件”至今令人痛心,要让公众走出对见死不救的恐惧,重要的,还是要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个时候,出现一部适时的法规,能够对扬善者的权益有基本保障,起码传递着一个向善的信号。
这部地方性救助法规,未见条文冰冷,却带着体温和爱意,我们也希望它能够尽早出台。深圳一直出于中国改革的前沿阵地,希望她于法于理上的坚持,也能够给其他地方带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