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杭州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2)
风险池帮助科技小企业小马拉大车
“融资政策必须惠及基数庞大的初创期企业。” 徐土松认为,这些企业处于婴幼时期,更需要政策关怀和资金的眷顾。
尽管目前杭州市财政资金专门支持初创企业的种子基金,沿用的同样是无偿资助形式,这一形式从实效来看作用不大,僧多粥少,资金依然捉襟见肘。
“风险池基金是科技系统、杭州银行等专业人士走访大量企业,并参考美国硅谷银行后提出的,在国内属于首创。”许宁说,因为和天使投资同有善意、及时的含义,因此也被冠以“天使”的称呼。
“联合天使担保”的支持对象具有普惠性,由区县市经调研后推荐,必须符合政府提倡的产业方向,风险由担保公司、区县、银行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4∶4∶2。“一个篱笆三个桩”,风险池模式大大降低了单个主体所承担的融资风险。
自2010年试行以来,风险池基金已经让上百家企业享受到了这一融资渠道的快捷:杭州环彻智能科技注册金50万元,获得担保贷款金额200万元;杭州姿羽文化创意公司注册金100万元,获得担保贷款100万元;杭州艾贝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金50万元,获得担保贷款300万元;建德晨鹰软件技术公司注册金400万元,获得担保贷款290万元。
专家指出,分析这些企业名单不难发现,科技型小企业往往呈现“小马拉大车”的特点。一家注册金只有数十万的企业却可以获得数百万的信贷支持。
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行长陈岚说,传统企业行业透明度高,讲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情”,而具备前景的科技型企业爆发力更好,往往可以四两拨千斤。“小公司操作大项目,小企业成就大品牌。”
【样本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
下城区引入风险池基金,这样来破解世界性难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急需用钱,上哪找钱去?有人会说找银行,也有人建议找风投,但是,无论是银行还是风投,都需要较高的门槛。这两条路,难走得很。
“轻资产”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的普遍特征,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尚未产业化,抵押物不足,很难通过传统途径获得银行贷款。
找风投?门槛也不低,这条路难走得很。
不过,一条破解融资难的途径出现了。2010年7月13日,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下城区科技局、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分别出资和配套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组成了风险池基金。
对于下城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今后每年都将有机会获得杭州银行提供的总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
目前,大部分科技型初创企业因为处在创业阶段,有技术而少资金,想上银行借款又没有实物抵押。风险池基金的出现,让企业可以采用知识产权、订单质押和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取银行的贷款,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
通过风险池基金获得贷款的企业,只需一次性付给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1%的担保费,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以基准利率提供给企业贷款,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下城区科技局副局长陈翔峰介绍说,企业的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符合下城区产业发展导向,以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知识型服务业及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低碳产业为重点。
“只要高科技担保公司、区科技局、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同意,一般来说,每个企业就能获得300万元以内的贷款额,” 陈翔峰说,对于特别优秀的企业,不排除提高贷款额的可能。
【名词解释】
什么是风险池基金?
由杭州市科技局、银行、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中的三方或以上,联合建立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联合担保”风险池资金,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共同分担融资风险。
哪些企业能享受风险池政策
受担保融资的企业须在杭州市注册、纳税,并符合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标准,即注册时间五年以内(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
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
风险分担比例如何构成?
(一)高科担保、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按比例出资设立联合天使担保资金(即风险池资金),并以3倍以上进行放大,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风险池资金比例为:高科担保和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各出资50%。
(三)风险资金分担:高科担保40%,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和放贷银行60%(其中放贷银行不少于10%)。代偿损失在风险池资金范围内的,按约定比例承担;损失超出风险池资金总额度时,由高科担保和放贷银行分别按约定比例承担。
“联合天使担保”的操作程序
由合作方共同协商确定风险匹配比例、风险池资金规模和放大倍数,并签署合作协议;由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推荐贷款企业,经高科担保、银行审核并提供贷款。同时,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法人主体配合高科担保和放贷银行开展贷后管理。
若贷款逾期,首先由高科担保向放贷银行全额代偿,并由高科担保处置反担保物。逾期六个月时,反担保物变现金额不足代偿额的部分,各方按照第二条第二款“风险分担”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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