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
经过3年多的试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有序扩大,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自主创业和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以及规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入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目标。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导向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培育成为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力争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规模、合规经营、业务创新、风险防控、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二)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省金融办下达的杭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指标数,由市金融办结合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各区、县(市)实际,牵头拟订全市年度新增指标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新增指标的分配要向中心镇倾斜。各区、县(市)申请新增指标要符合以下条件:
1.辖区范围内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间融资活跃;
2.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已认真落实;
3.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
4.获批新增指标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已完成;
5.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已明确。
(三)公开择优选择主发起人。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防止暗箱操作。主发起人应是当地管理规范、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符合产业政策、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可予优先考虑。对已有3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市),要适当提高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主发起人的质量(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实际纳税额等)及经营团队素质等条件。
三、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
(一)放宽发展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地区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金额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市欠发达县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适当扩大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营。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在主城区范围内设立异地分支机构,需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小额贷款公司到主城区或相互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到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设立分支机构],需报经省金融办审批同意。具体申报条件、方式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等,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1号)执行。
(三)适当扩大融资的比例和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且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资金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外,还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及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其中向股东定向借款及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调剂拆借资金,需事先报经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具体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19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调剂拆借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浙金融办〔2012〕20号)执行。
连续两年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金融办申请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其中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四)增加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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