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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恶意抢注只会得不偿失

2012/7/9 16:57:53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2009年,A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大**”的文字商标,随后,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    2011年,A公司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A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大**”的文字商标,随后,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
    2011年,A公司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B公司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冠有“大**”这一商标,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权,然而,一审、二审过后,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使用在先
    A公司抢注商标仍败诉

    2009年,A公司申请注册了“大**”的文字商标。2011年,A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6月,在该公证处,A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操作该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搜索到了B公司的官方网站,在进一步点击进去之后,B公司官网显示出名为“***大**某某版”、“***大**某某版”的产品。同年8月,为了搜集证据,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相关产品,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
    之后,A公司以B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侵害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大**”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赔偿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9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等合理费用。
    在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公司享有“***大**”软件的著作权,该称谓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B公司对其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此外,B公司于2009年就开始使用“大**”这一名称,而A公司于2010年作了著作权登记,其享有的“大**”注册商标在2010年6月才被核准,显然B公司对此名称有在先使用权(是商标法的术语,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且,B公司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综上所述,B公司以“***大**”的名义销售产品,根本不足以构成消费者对产品的误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以B公司使用在先,属于合理使用为主要理由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A公司再次上诉,法院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先权利受法律保护
    恶意抢注只会得不偿失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在竞争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日趋完善。
    近年来,涉及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注册商标权的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有些人试图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销售自己的产品,以获取非法利益,也不排除个别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名称,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

    解决此类商标权纠纷,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2、禁止混淆原则;
    3、遵守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
    4、权利平衡或利益兼顾原则。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A公司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B公司享有“***大**软件”的著作权,该权利早于原告A公司“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在先权利,应予以保护。其次,被告B公司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大**”,且冠以自己企业的注册商标,并未突出“大**”商标,不会导致与原告A公司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第三理由是,被告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知名度相当高,无需搭乘原告A公司注册商标的顺风车。最后一点,原告A公司在2009年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后,一直未正常使用该商标,有恶意抢注之嫌。

文章关键字: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抢注商标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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