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 公司能扣发他的工资吗?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失职,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承担部分工资。不过,这项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了。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10日,浙江美林公司与邢先生之间订立《聘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邢先生任工程部经理,年薪为20万元,月工资按年薪的7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余下30%年薪由美林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制度及朱先生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发放。
不过,邢先生履职后,由于未以身作则、管理经验缺乏,导致其主管的工程质量问题频现。
邢先生工作十个月后,美林公司管理层觉得如果任由邢先生继续履职将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便与邢先生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邢先生也在离职表签了字,确认已如期发放基本工资124052元,剩余42614元在2012年年底支付。
邢先生离职后,美林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了考核,查明其主管的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决定对邢先生余下的工资不予发放,并告知了邢先生。
邢先生对公司的这一行为有意见,今年2月5日,他以美林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至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3月29日,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仲裁书,支持了邢先生的仲裁请求,裁决美林公司支付邢先生工资42614元。
美林公司认为邢先生在履职期间,管理松懈,给美林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邢先生非但不想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反而提出过分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美林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将邢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承担邢先生工资42614元。
不过,令美林公司没想到的是,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美林公司无法拿出扣发工资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邢先生余下的42614元的年薪是经过了公司确认的,在其工资决算清单上已经盖有了美林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所以这是邢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单位不能随意克扣。
而另外关键的一点,如果邢先生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美林公司主张扣发工资也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美林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扣发工资依据的薪酬制度已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或者已经明确告知被告邢先生。这样一来,美林公司所说的薪酬制度对于邢先生来说就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扣发余下年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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