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员工入职体检
企业聘用新员工绝对不是签份劳动合同或填个表格那么简单,入职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大大小小的法律风险,很多劳动纠纷都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操作不当或疏忽所致。本律师现就新员工入职因省略或不重视新员工入职的体检工作、导致给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做简要陈述。
2010年3月,A公司高薪聘用员工李某从事设计工作,入职时,因李某年仅30余岁,公司认为无需对其进行入职体检,就让他直接上班了。李某工作4个多月后,感觉右下腹部疼痛,公司将他送至医院进行检查,医院检查后告知:李某的右下腹部肿瘤已到晚期,需要住院治疗;李某的疾病在半年前可通过常规体检发现并治疗,且会得到更好的疗效。李某的家属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李某转院回其老家医院治疗,以便照顾。因李某不能继续上班,公司便在次月就停发其工资及相关待遇。李某在得知公司停发其工资后,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其工资,均无果。李某无奈,在2011年5月,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依法支付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期限届满的医疗补助金等费用。A公司在庭审中以员工非因工伤产生的疾病,且住院不能上班为由,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其未能上班之时已经解除,无需向该员工支付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李某系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因病住院接受治疗,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及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并结合李某的工龄及在A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依法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A公司在支付李某相关费用后非常不解,李某住院治疗并非因工负伤,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且刚入职不久,其疾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当然,A公司为李某支付上述费用有一定的偶然性,也有一定的必然性,A公司本可以避免该笔费用的支出,因A公司不重视员工入职体检工作,未对李某入职进行体检,遗漏了本应在入职体检时就能发现的隐患。如果A公司在李某入职时,对其进行常规体检,那么,李某的疾病完全可能在入职体检时发现,公司不仅能避免支付上述费用,也能为李某的疾病治疗取得更有利的时间。
据此,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体检应当重视。(资深经济领域律师 叶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