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扩面
小微企业税收减负再次迎来利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被纳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之内。
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再度加码
“我们公司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万多元,处在原来6万元及以下的税收优惠范围内。但考虑到业绩增长因素,估计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会接近10万元,这个政策恰好可以减轻我们的税收负担。”在获悉这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杭州稻亚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路加对记者表示。
稻亚服装有限公司正是众多将受惠于这一政策的小微企业的典型代表。依据这一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将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针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又一次加码。此前,在为小微企业减税方面,国家已先后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
优惠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
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优惠期限较短,均为一年。而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基础上,此次新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则调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比原先延长了1年。
此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这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是2014年4月份,但不会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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