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
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那么,现在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不是“卖点”
按照新修正的《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也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本质上只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现在却被不少企业作为品牌宣传工具。”杭州市商标事务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的商标。而国家工商总局在谈及驰名商品时也提到,驰名商标并不能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荣誉度。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推销的手段,不仅对其他企业不公平,甚至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例如,在超市一些商品包装上会写上“驰名商标”字样,仿佛拥有它产品的身价就会大涨。对此,不少受访市民也表示赞同,“我买商品时如果看到‘驰名商标’字眼,好感当即就会大增”。
不按要求执行的,将追究持有人的责任
据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新政实施后,对于继续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并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也明确规定,对那些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销售。
另外,关于商标注册问题,《通知》指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而针对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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