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防范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诈骗
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便捷、快速。但随着市场不断扩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风险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关注。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隐形变异金融诈骗给受害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披着“互联网+”的外衣
行非法集资之实
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用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私下里却从事非法集资的工作,是不少非法平台从事的“勾当”。
近日,人民日报专门刊文剖析了类似典型案例。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可以提供借款和投资服务,最终投资款都将汇至周辉的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周辉集资诈骗案二审承办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介绍。同时他也提到,部分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也存在侥幸心理。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投资也要“擦亮眼睛”
人民日报在报道中分析,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甄别和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平台在其发展初期和壮大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很难对真实资金使用人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和甄别、监管。
从2016年开始,全国就开展了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整治,加强市场规范。近期,我市又对已纳入整治范围的企业以及由市互联网金融分析检测平台和省“天罗地网”监测预警平台抓取的疑似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全面排查,逐家摸底,对借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的及时打击。
那么普通投资者如何“擦亮眼睛”?投资有风险,投机更危险。专家建议,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前需要事先搞清楚资金流向、发行主体、风险等级等。新湖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郭剑分析,可以用银行同期的一年期理财产品收益率作为参考。“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5%左右,这样的话可以把6%左右的收益看成是一个安全区间,超过这个收益范围,需要投资者多加考虑风险。”
投资平台出问题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将全力侦办
如果自己投资的平台遭遇了倒闭、负责人“跑路”,普通投资者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杭州警方表示,对非法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全力侦办,依法及时地对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结等措施。查扣的相关赃款、赃物由法院判决生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遇到投资平台出现问题,投资人应第一时间到本人居住地或平台运营总部所在地派出所或辖区公安经侦部门举报或报案。如平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侦查,请投资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警方提醒:报案时,平台充值、投资明细记录截图、平台代收资产截图、出借合同、投资相关合同、平台服务合同、投资前勾选的协议、银行流水、授权等都是必要的信息;此外,还需要准备身份证、银行卡、出借合同、银行流水、充值记录等复印件。
警方同时强调,投资者维权要理性,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反映情况,理性表达诉求,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依法办案,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全力防范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诈骗 记者:吴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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