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典型案例
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近来加大了对各类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日前,部分典型案例得以披露,温州市监局借此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该局同时也提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一、永嘉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17年5月当事人发布了委托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岚上院距温州市区瓯越大桥至项目地仅5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85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7160元。对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8580元,并处罚款8580元。
二、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17年4月,当事人为宣传温州乐清“中国电工电器城”商铺,委托温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含有“首付40万左右,小投资、大财富,财富风暴一触即发!首批旺铺享大优惠、大升值,抢到赚到,财富机遇不容错过!投资热线:××××,全球招商中心/项目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号中国电工电器城(红星花园南)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器城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244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对温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24408元,并处罚款25592元。
三、温州市嘉正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放印有“投资选精品买铺买底商”“5年合计收益”等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内容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广告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000元。
四、瑞安市壹家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因代理温州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湖壹号楼盘,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其中没有明确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没有标明房产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广告费用为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900元。
五、温州多弗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店堂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温州乾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在龙湾万达广场祥生睿城临时展厅,发布没有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为2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500元;对温州乾成广告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2300元,并处罚款2300元。
六、瑞安市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宣传手册中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90-140方玲珑小空间”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
市监部门指出,发布“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布“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布“90-140方玲珑小空间”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故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400元。
七、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份在“温房网*资讯”上推出一项购房的优惠方案,有意向购买“香缇锦园”房屋的购买人,只要出示其本人在苍南县农商银行存有1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存单,就可以领取一张《中梁香缇半岛,存1万抵3万购房使用券》(100平方米以下存1万抵2万,100平方米以上存1万抵3万),并对该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于2015年12月6日开盘销售至销售完毕都没有给予这项购房优惠允诺。该使用券制作费用和网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市监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40万元。
八、苍南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案
2017年12月9日,当事人委托苍南草根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在苍南草根新闻上发布含有“房空警报国悦府,房空警报!国悦府二期再续热销传奇……”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对苍南草根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予以没收广告费用5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九、温州杰瑞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未审核温州宏众置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合作的真实性,于2017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擅自制作发布含有“携手亲和源、附二医、绿城,联手打造”等字样的单页广告、LED广告、桁架广告、路名牌广告。广告费用为10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10300元,并处罚款20600元。
十、瑞安市中梁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围墙外)发布含有“中国房地产综合实力40强”,“中国最具投资实力的开发企业TOP10”,“连续3年热销超百亿”等内容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验证。广告费用为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000元。
十一、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平阳县开发建造银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该步行街东北入口左右两侧立柱上开始张贴有一对广告海报,含有“投资跟银泰,升值有保障”、“现铺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2017年1月5日,上述海报已被撤除。
当事人于2015年9月开始宣传销售其开发的泰悦府楼盘,在宣传手册中使用了“银泰之上,问鼎龙鳌第一豪宅”“品质之巅,第一豪宅”“极致,繁华之上的巅峰人居”“国际一线品牌电梯”“中国顶级豪宅营造专家”等用语。
当事人于2015年1月31日开盘销售的平阳银泰城E幢8-12层精装修房,通过广告宣传单、户型手册、桁架及户外广告位、互联网等方式发布了含有“48-70㎡首席精装修酒店式公寓”、“5888元/㎡起,送约1500元/㎡标准的精装修”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费用证明。截止2017年2月27日互联网上的上述广告依然存在。
当事人发布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发布含有“顶级豪宅”“第一豪宅”等用语的广告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十二、乐清市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制作发布的雁荡小镇二期楼盘(酒店式公寓项目)印刷品广告中含有“大收益大回报”、“坐享房产增值”、“稳定回报收益”等字样,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原标题:温州公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典型案例 文: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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