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经济”流量造假触发新型犯罪
(原标题:“粉丝经济”流量造假触发新型犯罪 杨爽 法律支持:张盈律师事务所)
日前,“星援”APP因流量造假被北京警方查封,主犯蔡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追星”的人可能不太了解“星援”APP是干什么用的,这其实是一个粉丝为自己的偶像“刷流量”的软件。在“粉丝经济”“流量为王”的娱乐圈,一个明星艺人的粉丝有多少,流量数据有多高是衡量一名艺人有多“红”的重要标准。粉丝们为了给自家“爱豆”造势,会通过社交平台(如微博等)大量转发与艺人相关的链接,为艺人“刷数据”以显示其具有较高的人气。粉丝们通过在“星援”APP中充值,即可在登录微博后同时购买绑定少则几十,多则上千个微博账号后同时转发相同内容,从而在短时间内创造超高的数据。各家艺人的粉丝为了不让自己喜欢的“爱豆”在数据上落后于人,便疯狂在“星援”APP上充值购买账号,使得该软件在短时间内吸金八百余万。据此,“星援”APP案的主犯蔡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该罪,如触犯该罪面临怎样的处罚?又应如何规范呢?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本罪主要规制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实并非是一个新罪,《刑法》分则中早已有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之前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为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管理账号和密码进行修改、增加,或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星援”APP的犯罪形式虽较为新颖,但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星援”APP的幕后团队以谋取巨额利益为目的,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方式,制造大量虚假数据,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构成本罪。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说,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上,构成本罪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不构成本罪。本罪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数据、应用程序,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非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如何防控信息类犯罪
随着科技发展,有别于传统类型犯罪,依托于互联网或高科技工具的信息类犯罪日益猖獗。因此需要通过多渠道防控,净化网络环境,切实维护人民财产安全。
第一,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发展,增强防控措施。通过技术手段构建网络安全保护网,建立功能齐全、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强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信息网络类犯罪。
第二,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青少年作为“追星”的主要群体,社会、学校、家长应适度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青少年对于明星的喜爱无可厚非,但是凡事都需有度,一旦过度追星,不仅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荒废学业,而且也会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三,完善针对信息类犯罪的制度和法制建设。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可结合国际公约及他国立法实践,区分、完善各信息类犯罪罪名的法律适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针对新型犯罪所产生的后果及危害,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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