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红包看清楚了再抢 要缴税20%!
(原标题:企业发红包看清楚了再抢 要缴税20%! 记者:王静)
“现在,网上抢红包也要交税了么?”看到某社交平台热搜榜上的话题,杭州90后市民小海吓了一跳。其实,小海大可不必如此慌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相关公告,只是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又有市民不禁疑问:公司赠送给个人的福利卡券红包、“双11”在购物平台上享受的满减折扣红包也在征税范围内么?
企业红包按“偶然所得”缴税
“一到过年过节,抢红包就成了我最大的乐趣,不只是亲戚朋友之间,企业群里发的(红包)才是重头戏,金额往往低不到哪里去。”有网友在某社交平台上如此评论,迎来不少人点赞同意。自微信红包于2014年春节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就变成了一种潮流,不少企业也加入这场大战,通过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以及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不过,企业争发“网络红包”的局面今后可能会有所改变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其中就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其他红包是否要征税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答时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所以,兄弟群、同学群、亲友群里发的红包不用担心,你该出手时就出手,千万别错过“几个亿”。
购物平台的折扣红包不上税
确定了企业红包要上税,那么税该如何上交,是企业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有专业人士举例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两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按照《公告》的规定,我在购物平台上领的用于消费的优惠券红包应该不用交税吧?”小海初步了解后,仍有些不确定。事实确实如此,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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