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新规解读:首次在物业管理领域设置罚款规定
(原标题:物业管理之“问” 记者:何赛)
8月1日,《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继《台州市“物业革命”(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之后出台的又一新规。该《规定》共41条,旨在替物管顽疾“搭脉”整治,构建和谐健康的物管行业格局。
首次设置罚款规定
“我比较关心小区的收费问题,一些公共设施的盈利是否属于业主呢?”7月22日,市民王女士表示,会有外来车辆进入自家小区缴费停车,这笔钱该归谁让她感到疑惑。之前,她尚未从台州市的相关规章中找到答案。
《规定》作出了明确回答。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公共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广告等盈利性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
“我们首次在物业管理领域设置罚款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高献介绍,针对上述收费问题,根据《规定》第四十条,拒不交存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及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收益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物业革命”上的力度,还体现在另一焦点问题。“小区里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坏了,应该由谁来维修?”《规定》补充之前相关法规中的内容,明确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如自来水厂、电力公司等)的领域,其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同时,新增“强制实施”内容,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物业管理联通万家,千头万绪。去年,台州市面向市民征收物业管理新规意见。今年1月10日,广泛吸收群众意见的《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6月11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6月22日,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今年7月1日正式公布的《规定》,将物业管理的范畴、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并回应了“部分市民推迟缴纳物业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谁”“是否需要自己掏钱维修公共设施”等群众反馈问题。
政府助力小区管理
今年年初,台州市定下“物业革命”6大目标,相关新闻阅读量较高。其中一项就是到年底,实现“1119”行动目标,即物业住宅小区的信息化管理达到100%,县(市、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率达到100%,全市创建100个“红色物业”小区,物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90%。
记者发现,《法规》将群众关心的以上问题囊括其中,在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中新增以下七大亮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物业管理招标平台、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规范物业保修机制、明确共有设施设备管理职责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法规体现了政府搭手,助力小区管理的理念。”徐高献表示。
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部门共同努力下,现已成功将其覆盖率从50%提升至83%。而针对剩下的“老大难”小区,《法规》将借鉴南京等地物业管理经验,引进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虽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台州市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台州市也一直致力于建立制度规范,使其“戴着脚镣跳舞”,实现可持续发展。据介绍,今年9月份起,《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将起草,该条例现已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届时台州对物业管理手段将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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