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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这样用 三类情况可享创业补贴

2019/8/19 11:16:26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0日起施行。对就业补助资金主要补给者、补助在哪些方面、补助金额是多少等作了详细规定。

    (原标题:我省就业补助资金这样用 记者:羊荣江)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0日起施行。对就业补助资金主要补给者、补助在哪些方面、补助金额是多少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明晰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六大方面

  《办法》规定,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同时,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有明确规定,即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制定。各地发布的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类情况可享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

  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具体规定如下:对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标准可上浮20%。

  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其他补贴情况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基本生活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等方面。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孤儿、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办法》规定,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大赛、创业宣传等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和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企业开展的政府部门组织的用工监测等,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

  《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文章关键字:浙江就业补助,就业补助资金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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