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按规定领取《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社区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2、对新建的社区家政服务、便民信息服务、日常生活服务等企业,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的便民连锁小超市、药店,连锁家数在5家以上和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现有的社区便民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面积和服务网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新创建为市级以上优秀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驻小区应急的物业公司,其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25%给予资助。
三、附 则
5、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6、各项资助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7、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8、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9、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0、本政策由区民政局、区经贸旅游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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