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区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中介服务企业落户我区,根据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在下城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经区政府认定为提供生产、流通行业中介服务的科技、律师、会计评估、金融、证券、保险、建筑设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广告传媒、工程监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业、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或有发展潜力、前景好、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核算中介服务企业。
二、扶持政策
2、对新入驻我区的中介服务业企业,入驻南部街道商务楼宇的给予每天1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入驻北部街道商务楼宇的给予每天0.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以30万元为限,补助期限为三年。
3、对新入驻我区中介服务业企业,从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增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10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50%给予资助。
4、对通过省、市级认定的科技中介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省、市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中介服务业企业“以民引外”,每新引进一家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 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引进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运作,对新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年内贷款业务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的50%给予资助。
三、附 则
7、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8、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区科技经费列支的范围,按照区科技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9、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0、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11、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2、本政策由区外经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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